一、出臺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管好用好儲備糧,這是保百姓飯碗的糧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工作,在《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加強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法規(guī)建設”的要求。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我省落地落實,實現(xiàn)依法管儲,確保我省地方儲備糧數(shù)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制定《青海省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青海省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青海省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共八章三十四條。
(一)關于我省儲備糧儲備機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責。一是明確了我省地方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市(州)、縣級儲備為輔,實行省、市(州)、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儲備機制。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fā)展改革、糧食、財政等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關于地方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管理。一是明確我省地方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改、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儲備計劃確定本級儲備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主要儲存小麥、稻谷、青稞和食用植物油等。二是規(guī)定了承儲企業(yè)應當具備的倉儲條件、應當執(zhí)行的規(guī)范要求及禁止實施的行為等。三是明確了我省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原則、輪換計劃的實施及輪換價差虧損的解決方式。四是明確了地方儲備糧的動用條件、動用方案的提出、動用命令的下達,以及動用后價差虧損和有關費用的承擔等。(第八條至第二十八條)
(三)關于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財政等部門對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部門應當加強對承儲企業(yè)實施信用監(jiān)管,依法對承儲企業(yè)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四)關于國家有關立法項目的推進情況。《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將《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條例》納入預備制定的立法項目。據(jù)了解,目前,該條例還在部門起草階段,尚未報司法部開展立法審查工作。
解讀單位:省糧食局
聯(lián)系人:楊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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